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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守涛
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反馈情况如何,是衡量协商实际作用与效能的重要标准,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参与协商民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协商民主的“后半篇文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把“健全协商民主机制”作为“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着力点之一,明确提出“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为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指明了方向。
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要将协商成果实实在在地落实落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用与发展,始终是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而进行的,是坚持问题导向的。这样的协商民主,在实践中绝不是简单地协商了事,而要通过协商来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进而有效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民主所形成的重要共识被“束之高阁”,其成效就会大打折扣。但是在当前的实践中,协商“只说不做”“做做样子”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区和部门仅重视协商过程,却轻视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推动协商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足,协商成果在转化落实方面的效率有待提高。此外,在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上存在报送机制不健全、采纳和转办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客观上影响了协商成果的有效转化。这就在客观上迫切地需要进一步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从以下方面着手,确保协商“事事有回音”“个个有效果”“件件有落实”。
明确协商成果范围。完善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反馈机制,首先需要对协商成果的范围加以明确。通常来讲,协商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举办特定形式的协商活动所形成的最终成果。比如政协协商中的全体会议建议案、专题会议报告、各类协商议政活动报告,又如基层协商中的村(居)民代表议事会报告、群众说事会报告。二是举办特定形式的协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阶段性成果。比如政协协商中全会上的委员大会发言、全会上的委员分组讨论形成的建议,又如基层协商中各阶段沟通对话内容、各类主体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的建议。三是为有效举办特定形式的协商活动而开展的辅助性活动形成的成果。比如基层协商过程中举办的议前会商报告,又如为更好地开展协商活动而开展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协商成果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协商议事流程的结束,而是开启了协商成果转化落实的新阶段,公共需求由此向下游环节延伸。划定协商成果的范围后,针对上述内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应当进行系统梳理、深入论证,打牢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的基础。
细化具体工作程序。一是健全协商成果的整理与报送机制。协商成果并不能直接替代解决问题的治理决策本身,所以需要将已有的各类型协商成果整理并报送给相应的决策主体。在此过程中,应根据协商活动的责任主体、协商成果的类别、协商成果的重要程度等明确谁负责报送、通过什么途径报送、什么时间报送、报送给谁等内容。二是健全协商成果与决策的关联机制。也就是在正式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对协商成果的科学吸收整合,对协商成果进行逐一梳理、严谨论证,从为治理决策提供服务、为业务工作解决难题、为改革发展提供思路的角度,使调研成果实现价值最大化。三是健全协商成果的办理和落实机制。在具体治理实践过程中,列出办理和落实清单、根据具体工作规范、按照明确的时间表逐步推进,对短期能够解决的,立行立改、马上就办。对一时难以解决、需要持续推进的,要明确目标,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四是健全协商成果实施情况的反馈机制。在这方面,应坚持及时反馈与动态反馈结合。及时反馈强调的是要将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相关协商信息及时反馈给人民群众,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动态反馈则是根据协商的进度进行实时反馈,包括协商成果实施进度怎么样、实施效果怎么样、实施的群众满意度怎么样、未能如期有效实施的原因是什么等。
加强协调联动力度。协商成果范围的明确以及具体工作程序的细化,只是搭建了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的基础要件。这一机制要真正有机有效地运行,还需要依靠相关部门加大协调联动力度。一方面,相关党组织、政府机构、协商活动主办单位要明确负责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人员及其责任。另一方面,在各个具体工作程序中,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形成合力,以便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反馈,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配合、协调一致、联动顺畅的具体工作体系。
强化跟踪督查的有效性。良好的跟踪督查工作机制是提高协商民主成果转化和运用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应建立协商成果转化运用清单,加强对协商成果完成情况、问题解决情况的督查督办和跟踪问效,将督办的情况纳入到对党委、政府的常态化年度考核之中,提升协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定期对协商所反映的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回访,对成果转化运用中遇到的新问题、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对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的总体成效进行系统评估,将其作为评价协商质量的重要标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推动提高协商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