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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亚洲研究所所长 贝一明
过去50年的数字技术变革亟待全球制度回应。制定信息宪法需要关键概念和制度支撑,以便对信息滥用等问题予以政治回应。在确保法律条文的清晰性和有效性的同时,还应当从全球和历史的视角,将数字社区的各个机构和个人包含进来,建立公私权力共治的治理模式。
未来信息政策的执行,不仅要制定信息宪法,而且要通过司法、立法加以保障和制约。司法能够对立法进行解释,对立法权力进行制衡,使数字权力从不同维度、在不同机构之间相互制约。考虑到目前各国宪法中几乎都没有提及数字权利,为了促进数字空间的良好治理,不仅各国需要努力,联合国也需要努力。
数字空间的良好治理还需要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授权。数字空间的跨国属性决定了全球共识的必要性。当前,许多国家的数据治理主要是由营利机构推动的,从功能上来看并不是为了寻求真正的公平正义。因此,应当建立国际机构,寻求国际共识,以更好地服务于数据治理。